未成年人在学校被造黄谣谁担责?办案法官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4-11-22 03:39:49 来源: sp20241122

  未成年人在学校被造黄谣谁担责 法院厘清各方责任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近年来,未成年人给同学造黄谣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造黄谣涉及语言欺凌、网络欺凌等,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心理伤害。

  面对案件中侵权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如何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人民法院如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厘清各方责任,以司法保护推动各方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成长环境?《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办案法官。

  谣言造成伤害

  女孩灵灵是一名初中在校学生。2023年年初的一天,她从同学口中得知,同年级的男生小东编造了关于她且包含性暗示内容的黄谣并在校园内散布。这些谣言用词低俗且极具侮辱性,灵灵第一时间将事情告诉老师。校方深入调查后,小东承认了自己给灵灵造谣的事实,受到老师及家长的批评教育后向灵灵道了歉。

  然而,负面的校园舆论并未因小东的道歉而停止发酵。承受着巨大身心压力的灵灵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并多次实施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她办理了休学。

  灵灵经过治疗后返校,但生活无法回到从前。她依然情绪低落、难以入眠、焦虑不安。2023年11月,灵灵将小东告上法庭。

  该案承办法官、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吕行菲回忆说,开庭前,她曾与灵灵进行过一次谈话。灵灵手腕上有许多伤痕,她说话声音细小、语速缓慢,低着头不停地抠着手指,并尝试用头发遮住眼睛。提到小东和那个黄谣时,灵灵身体颤抖不止。

  吕行菲说,小东编造了关于灵灵的不实信息,不顾谣言给灵灵造成的身心伤害,多次在校园内向多名同学传播,使用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词语和极具冒犯性的语言对灵灵进行否定性评价,其行为已对灵灵构成言语欺凌,具有损害灵灵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

  “灵灵生活在全寄宿制学校,学生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环境较为封闭、人员相对固定的校园中度过的。”吕行菲说,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对于事发时13周岁正处于青春期的灵灵而言,面对黄谣的传播无异于遭遇了一次“社会性死亡”,小东事后在班级范围内的道歉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谣言影响。小东的行为已对灵灵构成名誉权侵害。

  “本案中,造谣者和受害者均是13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是非观养成的重要时期。”吕行菲说,因此,要向他们昭示司法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守护社会的道德底线;向他们传递可看见、可感受、可理解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在孩子们心中种下法治信仰的种子。

  “希望灵灵可以在这场煎熬亦是涅槃的暴风雨中获取冲破迷茫的力量,不再沉溺于过去的伤痛,成长为一个坚毅勇敢、珍惜生命的人。希望小东以本次事件为鉴,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学会尊重他人,在往后的生活中真诚、善良、友爱地对待同学,并明白人与人沟通时传递的真诚和善意才是自身获得快乐和满足的来源,而这种心理感受远比给他人造谣而获得的短暂心理刺激更加踏实和长久。”在判决的最后,吕行菲写下这样一段法官寄语,期待造谣者小东知错能改,受害者灵灵忘却伤害。

  督促各方尽责

  孩子在学校闯祸,家长和学校谁来承担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延庆法院也对灵灵所在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法庭调查。

  吕行菲说,某中学在发现灵灵被言语欺凌的线索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短时间内查清了事实并留存了相关证据材料。老师在对小东进行批评教育后,及时组织小东及其家长到灵灵所在班级向其赔礼道歉,又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的形式,帮助灵灵减轻心理负担、稳定情绪。此外,老师发现灵灵有自残倾向后向学校报告,第一时间组织联系双方家长入校协商解决事宜。在灵灵返校后,学校安排校内专职心理教师定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某中学对于本次校园言语欺凌事件处理及时且程序完整,已经尽到了教育及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吕行菲说,法院判决小东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灵灵的医疗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6162.98元。

  “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延庆法院向小东家长制发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吕行菲说。

  这样的案件并非“孤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督促家庭、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作用。

  小花为陕西省西安市某中学学生,也是一起同学间造黄谣的受害者。

  2022年9月,小花的同班同学小美在其个人QQ主页、QQ群中发布了以小花真实姓名为文中角色的含有淫秽内容的小说。小说在同学间广泛传播,小花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小花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后小花被诊断为情绪障碍。

  小花的母亲将小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美的监护人在班级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小花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花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然而,小美的父母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花的母亲申请了强制执行。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郭沛多次联系小美的父母,对方却避而不见。经过多次努力,郭沛才见到了小美的父母。

  “小美的父母承认自己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但没有认识到孩子的错误行为,反而觉得小美也是网络小说的受害者,拒不配合法院的工作。”郭沛说。

  面对这样的情形,郭沛反复给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告知其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预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才同意履行义务。

  此时已临近今年中考,考虑到小花、小美均为初三学生,面临升学考试,如被执行人在全班学生面前道歉,将会使双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较大波动。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郭沛积极与双方监护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在班级内书面赔礼道歉”变更为“由法官向原告转交书面道歉信”。后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义务。

  郭沛说,案件执行完毕后,新城区法院依法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好校园安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确定平台责任

  甲某为未成年人,与同学乙某在学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某委托同学丙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甲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该社交软件中传播迅速,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3万。

  侵权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平台应尽哪些义务,是否应担责?今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

  甲某发现乙某在朋友圈发布该视频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下架。因乙某和丙某均为未成年人,经甲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该案中,甲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依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视频中带有甲某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视频还披露了甲某的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涉案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明显为涉黄谣言,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会清誉,其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产生了超过3万的浏览量,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此种短时间飙升的情形,应更易于触发技术监测和响应或人工审查,进而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具有信息技术优势,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人工保障措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承办该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说,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网络传播存在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更应强化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甲某向某科技公司主张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宣判后进行了判后释明和普法指引。”颜君说。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法治日报 记者 张昊)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