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高压线”让潜在行贿人“望而却步”

发布时间:2024-11-22 03:11:16 来源: sp2024112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4年上半年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 专家解读

  架设“高压线”让潜在行贿人“望而却步”

  本报记者 陈磊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41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通报202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专门通报了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半年报”中通报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释放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震慑行贿犯罪,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

  数据发布已常态化

  发挥强大震慑作用

  近日,舒某宏行贿案作为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被湖北省多部门联合通报。

  2013年10月,被告人舒某宏为中标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根据湖北省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另案处理)和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嗣后,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马某好处费共计1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舒某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舒某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2023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半年报”,其中增加2023年上半年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立案行贿人员7657人,移送检察机关1401人。

  一年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次在“半年报”中通报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41人。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认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半年报”中通报立案行贿人员相关数据,就是通过常态化发布数据向全社会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对行贿犯罪震慑力量,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

  据彭新林观察,今年的“半年报”数据相比去年同期处于增长态势,体现的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力有效惩治行贿行为,在减存量、遏增量上下了大功夫。

  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说明严惩行贿行为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特别是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

  受贿行贿一起严查

  形成惩治犯罪闭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指导性安排和部署。

  对此,彭新林解释说,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从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的实际出发作出的政策选择,有其现实依据和内在动因。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在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形成惩治贿赂犯罪的闭环,不仅要让贪腐的受贿人受到法律制裁,还要让行贿人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彭新林认为,如果片面认为反腐败斗争首要任务是惩治受贿,行贿不是查处重点,那就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放纵行贿犯罪,势必影响反腐败斗争综合效果。只有严肃惩治行贿犯罪,让行贿人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才不会让公权力变成被“围猎”和腐蚀的对象,真正发挥反腐的强大震慑作用。

  在庄德水看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因为行贿和受贿是腐败的一体两面,二者不能分开,要解决受贿问题,就必须有效解决行贿问题。行贿往往是腐败问题的重要源头,一些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用各种手段“围猎”公职人员。

  庄德水认为,从现实情况看,能不能解决行贿问题,关系到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战略方针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对于行贿问题,也应该有“不敢行贿、不能行贿和不想行贿”,以健全完善“三不腐”机制。

  “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既包括解决受贿腐败问题,也应当重视解决行贿腐败问题。”庄德水说。

  健全刑事规制体系

  压缩受贿行贿空间

  随着党中央对惩治行贿认识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保障不断完善。

  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

  彭新林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使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特征更为凸显。同时,通过规范化法治化,也可更好地稳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社会预期。

  党中央还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

  对此,彭新林认为,首要在于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我国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在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和协调性上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与行贿犯罪系统施治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存在一些差距,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他建议,一方面要拓宽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对贿赂犯罪的相关法条进行修改,将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调整为“贿赂”,使之能涵括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在内,这样有利于堵塞贿赂犯罪刑事规制的漏洞;另一方面要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行贿罪的本质和危害不在于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而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彭新林呼吁,同时要健全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大力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衔接联动和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有效机制,让行贿人一次行贿就付出高昂代价,除了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处处受限,从而使行贿犯罪真正成为“高风险作业”,通过联合惩戒的“严治理”架设惩治行贿犯罪的“高压线”。

  庄德水认为,在健全完善惩治行贿法律法规方面,首先要树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罪责一样的司法价值和理念。同时还应该关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因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背后大多掺杂着行贿问题,所以未来应该及时跟进总结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经验和做法。更重要的是,根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行贿犯罪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对刑法进行修订,保持刑事规制的适应性。

  “从长远来看,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管住领导干部的权力,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另一方面压缩行贿的空间,让行贿人不敢不能和不想行贿,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庄德水说。

  (法治日报)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