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7:29:17 来源: sp20241201
中新社 北京8月16日电 (记者 张素)《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全文16日公布。这份司法文件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强调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犯罪。该司法文件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
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解答》提出均数罪并罚。
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解答》要求准确理解适用。例如,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
《解答》还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