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09:00:04 来源: sp20241116
本报记者 毛艺融
7月9日,距离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正式发布满一周年。
《条例》发布一年来,多项私募行业相关政策和配套规则陆续推出。一方面,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等逐步完善;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等配套规则也逐渐推出。
市场人士认为,整体来看,当前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更加注重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强调监管差异化和“扶优限劣”。同时,随着私募行业监管力度增大,私募行业的洗牌和分化也在加速。
对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有效地填补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覆盖“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促进意义。
同时,他表示,可以预见的是,监管部门将持续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更细致地明确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监管底线,从而促使私募基金整体发展从量的增长转变为质的提升,更好地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
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多项配套规则推出
私募基金包含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条例》发布一年来,有多项相关规定及配套政策发布,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去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去年12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年4月30日,中基协起草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7月5日,证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条例》发布是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基础的重大补缺,结束了过去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的局面。
与此同时,行业加速洗牌。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086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200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9.89万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减少1140家,管理基金数量减少了1000只,管理基金规模下降了1.11万亿元。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显著提升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了行业系统性风险,促进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提升了透明度。”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时,合规成本的提高也促使不合规的私募基金机构加速退出市场,行业洗牌速度加快,推动了私募基金业务模式创新和投资者结构优化。
不合格私募机构加速出清
行业洗牌加速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私募行业的合规成本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部分不合规或经营不善的私募基金机构面临整改或淘汰,加速优胜劣汰。
一方面,私募行业出清速度加快。中基协显示,今年1月份至5月份,共有822家私募完成注销,新登记私募仅有57家。同时,2023年全年私募管理人的注销数量为2537家,相较于2022年增长14.4%。
另一方面,监管密集“亮剑”,曝光私募机构的各类违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5日,年内中基协已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出100张纪律处分决定书,远超去年同期。同时,今年以来各地证监局也多次出手引导私募机构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私募基金实控人也出现在罚单中。例如,1月份,证监会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私募基金实控人、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居间人因涉嫌操纵股价而被依法调查,后被罚没6.61亿元。
在王伟看来,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条例》不仅规范管理人,还穿透到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这说明法规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秉承了一贯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随着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链条监督并实施专业化、差异化管理,行业机构也面临新的挑战。田利辉表示,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对管理人的资质、行为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严监管也促进了行业的优胜劣汰,对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行业进一步头部化、机构化。
此外,在“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下,私募行业加速洗牌,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需尽快适应变化。黄江东建议,严监管态势下,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规范等与自身业务紧密相关规定的学习。并且,应当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私募基金产品、基金募集与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开展合规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确保业务全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服务实体经济
更好支持科技创新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
黄江东表示,《条例》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如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进一步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自律管理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
与此同时,“科创板八条”“创投十七条”等政策陆续推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给一级市场带来暖意。并且,已有地方政府积极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为产业集群护好“火种”,进一步提振了市场化专业创投机构的信心。
谈及私募基金行业如何更好支持科技创新,田利辉建议,可以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降低合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引导资金流向,鼓励私募基金有效支持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探索,提供投后管理服务、搭建资源对接平台等,帮助企业更好解决成长中的融资、管理、市场等问题。
(责编:罗知之、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