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20:23:41 来源: sp20241118
本报讯 柴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出现工伤,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候发现少赔了,来看看他是如何进行维权的。
柴某系A公司员工,2023年10月18日,在某工地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A公司未足额给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发了43875元,故柴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发现,A公司没有按照柴某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柴某少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875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柴某一次性付清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4387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马昌、梁秋坪)